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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永久居留权,怕吗?

法之剑 法之剑 2021-06-17

文|庄志明律师


这两天,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权的新闻很火,火到3000度。

 

其实,外国人在华永久居留权并不是现在才有的概念,早就有了。

 

2004年8月,公安部会同外交部发布施行《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制度正式建立。《管理办法》规定,对在中国有关单位任职的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在中国有较高数额直接投资的外国籍投资者、对我国有重大突出贡献或国家特别需要的人员以及夫妻团聚、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老年人投靠亲属等家庭团聚人员,可以授予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即中国绿卡

 

2004年时,我国GDP在世界的排名是第六位,排在前五位的依次是美、日、德、英、法,此时恐怕多数的国人还没学会上网呢。那年,我家里第一次装了网络宽带,从此可以轻松在家里上网了,这个记忆我很深刻。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中国如今经济总量已是全球第二了,把后面的老三老四甩出了一大截。

 

过去,国人看洋人是仰视,如今开始平视,甚至一些人已经俯视或者睥睨了。这种变化好坏不评,但至少可以看出国家一天天强了。我们小时候贴对联贴的最多的是“国强民富”,这一愿望正在一步步实现。

 

中国人的自豪感、自信心越来越旺盛了。

 

然而,必须正视的是中国仍是发展中国家,中国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并没有发生变化。中国经济的“大”是大在总量,分摊到14亿人口上就名落孙山了,中国的人均GDP世界排名目前是第69位,第67位的是巴西,第68位的是毛里求斯。显然中国的“民富”还有很大的距离要赶,任重道远。

 

世界的发展离不开中国,中国的发展也离不开世界,在人类命运共同体时代,国与国之间的交流,人与人的移动是一个很现实、不可回避的现象,闭关锁国是行不通的。

 

永久居留权本身就是基于中国和世界的融合日趋加强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绝非想当然。

 

2004年《管理办法》出来后,很多在华工作多年的外国人并没有感受到从此中国“绿卡”好拿了,相反倒是让全世界认识到中国“绿卡”的难度。

 

今年的2月27日,中国司法部发布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条例》),条例一出来,立刻就引起轰动和抨击,轰动的集中点在于“中国大力引进洋大人了”“洋垃圾们要来了”“腾笼换鸟”等。

 


网上有批评的声音,这没啥,批评的声音是有必要的,何况《管理条例》本来就是征求意见稿,就是希望公众来提建议的,司法部也很谦虚的。

 

对法律修改大家都来说说,哪怕是尖锐的声音,这是好事。可惜的是很多人根本没看《管理条例》,更不了解《管理条例》之前还有《管理办法》呢,一上来就开喷,这就很不好了。

 

从《管理条例》的内容来看,并未有对永久居留权审查向松从宽的信号,拿中国“绿卡”的门槛条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

 

相较原先的《管理办法》,《管理条例》内容细化了,《管理办法》29条,而《管理条例》是53条,显然《管理条例》内容多了,内容多主要多在两个方面,一是细化申请永久居留权的条件,二是增加关于永久居留权人的保障待遇规定。

 


法律总是在不断完善中的,任何法律都不可能一成不变,修改完善法律是常态化操作。对于永久居留权的规定来说,如今的《管理条例》比原先的《管理办法》效力上又上了一个台阶,现在的《管理条例》是行政法规,而以前的《管理办法》是公安部会同外交部发布的部门规章。《管理条例》和《管理办法》都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的。

 

由此看来,此番关于永久居留权的《管理条例》是法律的完善,而不是创设了新的法律,更不是对外国人放开口子。

 

鉴于《管理条例》还是意见稿,若网民有意见可以积极建言献策,共同推动该法律的修改完善,时间截止于3月27日哦。

 

在此,我再说几个问题:

 

一、外国人的中国永久居留权不是中国国籍

 

永久居留权人没有中国国籍,不具有国公民身份。永久居留权人享有中国相应的福利待遇,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

 

永久居留权人必须保持他原先申请居留权的条件,在条件发生一定变化时(比如违法犯罪),有可能会失去永久居留权,这些在《管理条例》中是有规定的。而中国公民身份则不存在这个问题。

 

二、会不会从此很多的外国人成为中国的永久居留权人

 

这种担心是杞人忧天。前文已讲,中国“绿卡”是很难的,因为中国有“难”的底气。英国汇丰集团2014年10月公布的《外派人员调查报告2014》 显示,在“最吸引外籍人士居住的国家或地区”排名中,中国总体排名位列第三,仅次于瑞士和新加坡,超过了美国、日本、法国和英国等发达国家。


目前,在中国居住的外籍人士比例还是很低,由于绿卡申请条件严格,在华生活的外国人,提到绿卡他们的第一反应是:太难申请。据报道,美籍教授柯道友花了3年时间,提供了一百多页资料,往返美国N次,盖了近百个章,才办下中国绿卡,获得了中国的永久居留权。

 

据统计,从2004年到2013年的10年,中国向外国人共发放了7356张“绿卡”,年平均不足800张,同期美国一年发出的绿卡是100万张。拥有中国“绿卡”的外国人数量和中国庞大的14亿人口相较不足道也。那种把外国人获得永久居留权和“腾笼换鸟”扯上的观点,纯粹是别有用心,危言耸听。

 

三、是否会有很多“洋垃圾”成为永久居留权人

 

这基本上不用担心。为什么这么说呢?《管理条例》沿袭了《管理办法》严苛的门槛条件,比如《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外国人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荐,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为中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作出突出贡献

(二)在中国境内从事公益活动,为中国公益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三)为推进中外友好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四)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情形。

 

看看,都是“突出贡献”,而非“较大贡献”,这个条件相当高,实在是高。

 

很多网民担心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外国人有家庭团聚需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配偶为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者永久居留外国人,婚后已在中国境内与配偶共同生活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会引起永久居留权放水。

 

其实此种条件是很严苛的,“共同生活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这些因素综合起来是非常严的。你想一想,外国人居留中国,大抵是要生活在条件比较优越的一、二线城市,总不会跑到十八线城市吧,一、二线的房价和生活成本有多少人能受得了的?况且这个条件和原先的《管理办法》规定相同,《管理办法》是如此规定的:“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既然《管理办法》的该条款施行这么多年,未引起永久居留权的放水,《管理条例》的该条款同样不会引起放水。

 

这里我有点担心的是《管理条例》的这个规定条件:“外国人依法在中国境内工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从国际知名高校毕业,在中国境内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

 

“学历论”用在永久居留权条件方面我认为不是太靠谱的,比如说“国际知名高校毕业”,哈佛大学算不算国际知名高校?但哈佛毕业的就一定是人才?某人向哈佛捐了一笔钱,捐赠的名义是帮助在哈佛的“中国贫困生”(纳闷,在哈佛上学的还有贫困生),可没多久他儿子上哈佛了。他儿子凭什么上哈佛的,我们搞不清(或许就是真才实学),但多少还是让人无穷遐想的。你想一想,如此名校毕业的就一定是人才?

 

再有“职称论”也不对,职称是评出来的,既然是人为评,这水分就大了,把教授、副教授之类职称作为“绿卡”的条件,我认为不科学。虽说以前《管理办法》也有类似规定,但那是以前,既然这次决定修改完善法律,那我们就应该向更科学合理更公平的方向改进。从“学历论”“职称论”转向“贡献论”,以此吸引外籍人才比较妥当,这应该是未来光明正大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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